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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2013-09-21 10:49  

肇庆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以下统称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性环节,是巩固学生理论知识,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初步掌握与本学科、本专业相关的实际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习属于实践类课程,按课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实习不含教育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但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基础上, 各二级学院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实习形式,如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方式。为保证实习质量,各二级学院须控制好分散实习的幅度。

第四条 实习时间的安排。毕业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七学期,时间一般不少于8周。各二级学院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的具体时间,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并协调全校本科生的实习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全校实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审核各二级学院上 交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审查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实习学生人数等。

(二)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分配和审核各二级学院的实习经费。

(三)会同各二级学院做好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参与组织实习教学检查、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价工作。

(五)协调处理实习工作中遇到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实习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实习计划,每年6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二)落实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创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对口的实习基地。

(三)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类。

集中实习是指由二级学院联系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各二级学院要选派有经验的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生的指导、成绩考核、生活及纪律等。集中实习原则上按30人以下配备1名指导教师,30人以上的应适当增加实习指导教师人数。

分散实习是指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经二级学院同意后的实习。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安排其实习。二级学院应尽可能协助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同时对其进行审核监督,实习期间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鼓励二级学院尽量组织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实习。

(四)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做好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

(五)检查和评估实习质量,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实习结束后,组织各实习队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召开实习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的汇报,将实习工作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报教务处,并做好学生实习手册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全面负责,根据实习大纲、实习计划会同实习单位共同拟定具体实习实施计划。其中,实习实施计划主要包括本次实习的实习目的、实习任务、实习内容、实习地点、时间安排、年级人数、带队教师分工、经费预算、成绩考核办法等,且应在实习前两周将实施计划上报教务处。

(二)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提前发给对方,便于对方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三)进行实习宣讲,使学生明确本次实习的目的和要求,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等。

(四)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加强学生实习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等。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手册完成质量、实习鉴定表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

(六)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填写《实习工作总结表》,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等资料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八条 实习期间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行实习,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二)实习期间要严格考勤,病假由带队教师批准,两天以上必须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超过一周时要及时向学院汇报。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带队教师审批,三天以上需报二级学院审批,无故不参加实习一天者,带队教师负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无故不参加实习二天者由带队教师负责报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实习三天(含)以上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实习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不交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者,不得参加考核,其成绩按“0”分计。

(四)对于集中实习者,实习期间不得外宿,不得擅自单独外出活动,否则实习成绩按“0”分计。对于分散实习者,二级学院要跟踪管理,学生要严格自律。

(五)必须服从实习带队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对于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除按上述要求外,每天应写校外实习日记,每周要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一次。实习结束时须向校内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应回学校完成,并与校内学生同步进行。

(七)对实习生的其他有关要求按《肇庆学院实习生守则》执行。

第九条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受函”,经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各专业在实习工作开始前,应将分散实习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文件

第十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相互衔接。且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各类教学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组织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并根据学科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实习性质、目的及要求;实习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实习组织与实施;实习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等。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参与实习的学生要填写实习鉴定表、实习手册, 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现场表现、实习手册完成质量和实习单位鉴定等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分。分散实习的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实习不及格或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实习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不得毕业,必须重新实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重修,所需各项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评定,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90-100分、80-89分、70-79分、60-69分及60分以下。实习成绩评分参考标准如下(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成绩评定细则):

(一)优秀:全部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在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过程中无违纪现象。

(二)及格: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三)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其中实习成绩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可超过实习学生总数的5%。

(四)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及格: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手册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他严重事故或恶劣影响者。

(五)对于有分散实习的专业,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经二级学院审批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是学校有关实习教学宏观管理的文件,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此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适应自身实际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肇庆学院关于专业实习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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