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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关于专业实习的暂行规定
2013-09-21 10:52  

肇庆学院关于专业实习的暂行规定

(肇学院〔2003〕1号,2012年修订)

 

专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保证专业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使学生初步掌握与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基本要求

1.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

2.各二级学院详细制定专业实习实施计划,并向全体带队教师及实习生公布。

3.专业实习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实习任务、实习内容、实习地点、时间安排、年级人数、带队教师分工、经费预算、成绩考核办法等。

4.各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选派有经验的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生的指导、成绩考核、生活及纪律等方面的工作。

5.所有的实习生每人一份《专业实习大纲》,并按大纲的要求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6.专业实习实施计划应在实习前两周上报教务处。

三、成绩考核

1.凡超过一周的专业实习,均须进行考核,实习生要填写《专业实习鉴定表》,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实习成绩的考核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作业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3.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分。

4.实习生请假天数达到实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无故离开实习岗位占实习总时间的六分之一及以上,不予评定成绩,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实习不合格或不予评定成绩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且向教务处备案后,可以重修。

四、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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