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关于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实践活动
的若干规定
(肇学院〔2003〕1号,2012年修订)
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保证外出实践活动的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对各二级学院(部)按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凡组织学生外出调查、参观、访问、交流、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以下简称外出实践),必须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二、学生外出实践,教学单位在出发前一周必须提交一式两份的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实施计划,由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一份送教务处备案,一份教务处审批后返回教学单位留存。外出实践活动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出实践的目的、内容、组织形式和对学生的具体要求;
2.外出时间、地点及具体日程安排;
3.经费预算(开支总金额、学生人均金额、补贴金额、预收金额等);
4.带队教师姓名、组织分工情况及参加外出实践的学生人数及名单。
三、纳入教学计划的外出实践应作统筹安排,其实施计划由教务处备案并作为检查依据。教学计划外的外出实践应尽量利用双休日进行。因外出实践而受影响的其它课程由本学院负责调整并办理调课手续。
四、带队教师回校一周内负责向本学院提交总结并复印送教务处。
五、各二级学院(部)要对外出实践的学生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以保证学生安全往返。
六、未经审批而擅自外出实践,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按教学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