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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3-09-21 11:01  

附件6:

肇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开课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课程实验),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智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了解科学实验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遵循本身的客观规律,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第四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实验教学必须不断吸收和引进科学发展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和课程结构,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扩大开放性实验教学的比例,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体系,实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实验课程不得免修,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否则不予毕业。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将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统筹规划,根据实验教学需要,优先安排实验教学用房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保证相关实验教学条件达到各专业指导性规范或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生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二级学院制定,教务处审定和管理。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设置、学时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开课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开展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某门实验课程或某门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及课程实验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实验教学规律,并充分考虑到实验室现有实验设备条件,由二级学院组织编写,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本门实验课程所包含的实验项目名称、各项目学时、实验属性、考核形式,以及实验过程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教学。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实验项目的开设时间,形成学院实验课表,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前,由学院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全校实验室的实验安排,制定全校的实验课表。实验课表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将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或停课,须由实验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中心)和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等。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变更实验项目。所有实验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和参考资料等。

第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承担过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或实验指导任务。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中每个实验项目一次以上的实验指导。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并试做实验,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课程指导教案。每次实验课前,实验教师必须到实验室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尊重学生的独创精神,鼓励学生进行研究和探索。实验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检查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认可;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

第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认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实验安全,并协助实验教师预做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学生实验,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成本记录核算。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填写《肇庆学院实验教学进度表》;变更实验项目需填写《实验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按课表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按照学校关于调、停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实验方法,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验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必须提交设计方案。指导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前,需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七条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准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上实验课时,必须保持实验室的肃静和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树立节约意识,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在得到实验指导人员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仪器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因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教师指导安排而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者,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十九条实验完成后,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上交。实验教师收齐学生的实验报告后,应认真批改,给出实验成绩。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爱好,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探索性、研究性实验。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中心)应积极开放实验室,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使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以加强学生的实验技能。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学生应全部完成,凡缺做三分之一实验项目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前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四章 实验课程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课程考核

(一)实验课程为考查课程,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由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会同课程开设院系研究制订。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课程总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综合确定。

(三)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考核。

1.优秀(90-100分)

(1)预习充分,掌握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一般性的实验故障;

(4)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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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验报告内容完整、叙述严谨、版面设计美观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实验结论正确;

(6)能较正确地回答实验思考题,实验讨论有独立的见解;

(7)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2.良好(80-89分)

(1)预习较充分,理解实验原理,设计性实验方案基本正确,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正确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自行发现并排除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完整、条理清晰、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完备、数据处理过程完整、实验结论基本正确;

(5)报告有实验讨论内容;

(6)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3.中等(70-79分)

(1)能进行预习,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实验任务明确;

(2)在教师指导下能基本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独立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能发现简单的实验故障;

(4)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版面整洁,原始数据基本完整、有数据处理过程、实验结论明确;

(5)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发生。

4.及格(60-69分)

(1)能进行课前预习,了解实验基本原理,能拟定设计性实验方案,了解实验任务;

(2)在教师指导下能使用仪器设备,能完成实验基本操作;

(3)实验报告内容基本完整、有原始数据、有数据处理过程和实验结论;

(4)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无严重违章现象发生。

5.不及格(60分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项目成绩评为不及格:

(1)不能完成最基本的实验操作;

(2)实验报告马虎、内容不全、无数据处理过程或数据处理过程不完整、实验无结论等;

(3)实验报告有抄袭现象;

(4)严重违反实验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

(5)未做实验,无故缺席或者迟到30分钟以上者。

(四)实验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五)实验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课程实验考核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总成绩应计入课程总评成绩。

(一)课程实验不采用单独考核形式,其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计算。

(二)课程实验的成绩在本课程总评成绩中占10%~40%,具体比例由相关院系和实验室视实验项目情况确定。

(三)各实验项目的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实验前的预习、实验过程中的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和对实验数据处理的能力等,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进行评定。

(四)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并登记。课程实验总成绩由有关实验室于实验结束后即按百分制记分提交给任课教师以便综合评定课程总评成绩。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要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实验教学考核方式的改革。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建立备课和试讲、试做制度,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完成实验。学校应逐步建立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平台,建立计算机实验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建立网上选课系统、交流系统、预习系统、考核系统等。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重视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和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实验教学公开课制度,领导、督导人员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有计划地安排时间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实际实验(实习)情况等方法,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验教学质量考评专家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各单位实验教学分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验教学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实验教学评优活动,并对获奖的改革成果和实验教学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的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并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规章制度和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资料。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学记录、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听课记录或抽查记录、考试试题方案、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研究论文等。其它的资料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实验室低值品一览表、实验消耗材料统计表、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实验室活动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开放记录和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各学院(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职责

负责制定实验教学、实验室和实验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评估工作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学院(中心)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编制本单位实验教学课表。

(二)负责制定(修订)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新开实验课程的论证、审核,实验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新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组织系(教研室)、实验室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不断吸收科学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大力促进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研究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加强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和实验开出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逐步实行实验室全天候开放。

(五)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六)做好实验项目变更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上报教务处。

(七)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将实验教学的有关管理职责分解至各系和各个实验室,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肇学院〔2006〕92号)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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