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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3-09-21 11:03  

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肇学院[2015]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环境保护,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经正式批准建立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机械加工、设备使用、用水用电、防盗、消防、三废处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三条  学校应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包括教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中心)等部门在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上级单位及学校的要求,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度,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工作落实等。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本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监管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执行和完善有关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五)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预算,开展实验技术安全知识宣传。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的组织工作;协助院(系)和相关教学单位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等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零星维修工程,其职责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二级学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理。

(三)确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与所辖各实验室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中心)下属各实验室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单位的要求,按照本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建立本实验室内物品管理台帐,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首先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生还须通过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审核备案。学校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通知。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进行。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标识牌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安全责任人、存在危险、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成标识牌置于实验室入口处。  

(二)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等,并张贴或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危险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等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确保库存危险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加强放置危险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照学科和专业性质的不同,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和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六)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烹饪、饮食和娱乐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等。                       

(七)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权限,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八)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完好有效,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十)实验室废弃及用剩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  

(十一)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露、污染和病原微生物意外扩散、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同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根据相关规定,我校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补助待遇。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超负荷等因素引发的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五)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要采用安全保障措施,严防安全事故。

(六)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实验室要经常检查进出水管、化学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皮管等,及时更换、修复、疏通,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造成安全事故。

(九)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自来水使用结束后应随手关紧水龙头。发现各实验室所辖范围的水电设施有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应定期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二)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首层。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到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

(五)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六)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七)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九)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保管、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地要保持通风,并安装防盗门窗,设防盗报警设施;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实验室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五)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高压钢瓶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六)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楼和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七)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定期检查,并将不适用的化学品安全弃置,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实验后的废弃化学品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回收。

(八)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肇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类实验室必须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要求建设,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必须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五)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六)生物安全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

(七)生物实验室在进行实验时,如涉及到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可参照《肇庆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肇庆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肇庆学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涉及辐射的单位必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三)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项目的二级单位,应依法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或审批手续,获得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并报保卫处和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五)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六)各涉源单位必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有关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处张贴。实验过程必须十分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七)辐射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与活度等,必须严格控制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如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需扩大许可证允许范围的,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八)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肇庆学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机械加工实验室要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二)注重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冰箱及加热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冰箱应使用防爆冰箱,并在冰箱门上粘贴警示标志。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二)冰箱内各药品须张贴标签,明确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并定期对冰箱进行清理。

(三)冰箱内存放易挥发有机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螺口盖、磨砂玻璃、橡皮塞等),避免容器内试剂挥发至冰箱箱体内积聚。冰箱内不宜存放过多有机溶剂,间隔一定时间须打开冰箱门换气,使箱体内的有机蒸汽及时散发。

(四)存放在冰箱内的重心较高的试剂瓶、烧瓶等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造成倒伏,使玻璃器皿破裂、溶剂溢出。

(五)冰箱内存放强酸、强碱以及腐蚀性的物品时必须选择耐腐蚀的容器,并且存放于托盘内,以免器皿被腐蚀后药品外泄。

(六)实验室冰箱严禁存放非实验用的饮料和食品。

(七)烘箱与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等各类加热设备应放置在实验室通风良好处,远离热源、易燃易爆危险品、气体钢瓶,保持一定散热空间,并使用专线电源插座单独给加热设备供电。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一)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三废”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交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六)其他有关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具体规定按《肇庆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以本办法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一)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监管和协调单位,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方式,并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向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时落实有效防护措施的实验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并将对日常巡查及不定期抽查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各单位要提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和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形成校-院-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监管体制。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检查制度。由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进行例行检查,每学期至少进行3次例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对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报告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奖惩制度

(一)将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及教职工个人的考评内容中。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评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3.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4.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三)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二级学院(中心)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三条  发生较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肇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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