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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3-12-18 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是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规范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加强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的场所。教学实习基地应为学生完成毕业实习、专业见习、观摩教学、专业技能训练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教学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

第三条 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

第四条 教学实习基地由学院与有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适合于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技能训练的工作岗位和训练平台,有足够的指导开展教学实习的较高素质的指导教师,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任务实施的各项要求;

(二)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三)合理布局,相对稳定,有利于节约实践教学经费。

(四)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应由学院根据不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应能容纳10人以上集中实习。

第七条 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二)学院应主动取得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实习计划,选聘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加强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联络工作。

(三)学院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八条 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在符合建立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和职责的协议书,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一)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共建单位,可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将协议文本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二)学校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教学实习基地挂“肇庆学院教学实习基地”标牌。

第三章 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实习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学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与基地共建单位协商、沟通、共同落实相关专业教学实习任务。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基地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每个教学实习基地原则上由学院选派一名带队教师负责管理学生实习。带队教师须会同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实习计划制定可行的实习方案,并组织实施;实习期间负责基地学生与基地共建单位及学校间的联络。

第十三条 学院配合教务处到教学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督促教学实习环节的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实习基地及时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有关教学教学实习基地管理的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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